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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关于鼓励投资和促进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

2018-05-08 22:12:19 来源:奇台县招商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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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以及《昌吉回族自治州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畅通渠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聚集国内外优质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吸引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县兴业投资,促进全县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

第一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生产性企业,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供给,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征收后,对入驻园区的项目,土地公开出让留成地方财政性收入的50%用于所在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办成立专项资金账户进行专款专用,未设置园区办的,由代管单位代为管理。

第二条  全县工业园区土地出让金整体下调,一、二类地严禁入驻工业企业,原有工业企业逐步迁入“一区三园”。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入驻喇嘛湖梁工业园,可享受工业项目用地最低出让金50%的优惠(到手地价约2万元/亩);入驻食品工业园,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到手地价约5万元/亩);落户石材产业园,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给予15%的优惠(到手地价约5.5万元/亩)。

第三条  落户园区外的工业项目,符合我县产业规划的,按园区优惠政策减半执行。

第四条  入驻奇台县清洁能源项目,按照《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相关要求执行,土地获取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用地可采取租赁和出让形式取得,项目办公及配套设施用地采取出让形式。如企业在奇台县金奇阳光投资公司取得的土地上建设风力、光伏产业的,金奇阳光投资公司可优先以入股或其他方式进行合作。

第五条  康养产业项目。占有国有未利用地的,用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如:医院、餐厅、活动中心等配套服务建设)的占地部分,可享受评估地价30%的优惠;用于公共服务无建筑物用地(如:绿地、道路、环境美化配套服务建设)可采用土地租赁的方式使用其他商业、住宅建筑用地按评估地价的15%优惠。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康养服务产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康养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自治区鼓励类的重大产业项目及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进行使用,“一企一议”报政府办公会议确定,并按照会议确定的价格和出让方式执行。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入驻喇嘛湖梁创业孵化基地的中小微企业、创业青年等创业资金短缺的群体实行房租减免政策,其中:第一年减免100%,第二年减免50%,第三年减免30%。三年期满后,对于发展我县鼓励产业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奇台县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奇政办发〔2017〕号)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同时,入驻天山东部物流园创业的小微企业按照此政策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孵化基地的厂房进行认购,土地出让金按企业入驻当年所在园区价格政策执行,厂房按重置价评估后进行认购。

第八条  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比例可按实际出让金的50%缴纳,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可以约定在两年之内全部缴清。

二、 电力

第九条  直接交易政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环保达标排放、响应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申请直接交易。直接交易分集中交易和双边交易两种,双边交易要求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直接交易按照“顺推法”执行:即发电企业让利后,价差全部传导电力用户,容量电费维持原标准不变;交易电量执行平段电价,力率电费计算和执行不变;参加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的调度、结算等关系不变,由电网企业分别与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

第十条  两部制电价政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客户可申请两部制电价执行方式。将电价分成基本电价与电度电价两部分。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为“自然季度”变更,最大需量核定值按“自然月度”变更,用户申请的最大需量核定值不能低于运行变压器(含热备变压器)容量总和的40%;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的105%时,超出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用户申请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减容,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用户申请减容两年内恢复的按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电力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提前5天申请变更业务,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

第十一条  其他未达到直接交易政策和两部制电价政策的企业按照《奇台县现行销售电价标准》(附表)执行。

三、 水价

第十二条  “一园三区”生活用水、基建用水、工业用水均为2.6元∕立方米

第十三条  落户园区外企业,工业、商业用水3.4元∕立方米;居民用水1.6元∕立方米、特行业用水6.8元∕立方米;机关事业单位用水1.8元∕立方米。

第十四条  落户园区外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自治区鼓励类的重大产业项目,自来水管网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偏远地区,按一企一议”报政府办公会议确定,并按照会议确定的价格和建设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食品工业园、石材产业园及其他符合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COD达到500以内,氨氮达到35以内)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费0.8元/立方米;喇嘛湖梁工业园区企业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费5元/立方米(预测)。

、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在奇台县注册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获得新疆证券监管局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确认书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注册地在奇台的企业首发上市、企业借壳上市、挂牌和通过资本市场、债券市场融资,且用于奇台县境内的,融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疆内外拟上市企业到奇台县注册落户,自进入新疆证券监管局上市名单起连续2年,按照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税收的30%给予上市支持。对重大优质项目奇台县城投公司将参股支持,同时享受企业上市前期各阶段补助政策。

第二十条  引进上市公司奖补。对从疆外将注册地变更至奇台县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退市)的上市公司,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补基础上,对于主板上市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税收部分累计1000万元给予全额奖补,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累计600万元给予全额奖补,每年兑现。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费用补贴。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上市公司成功并购重组或上市公司对我县企业成功并购重组的,在享受区、州奖补的基础上,奇台县按照并购资产的0.5%给予奖补,单次并购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投资环境

第二十二条  对在我县投资建设大型煤电煤化工、装备制造、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项目的企业,优先配置投资等额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对重大项目优先配置水资源,优先安排节水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在办理户口、子女入托就学、医疗服务等方面与本县群众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每年为投资客商开通江布拉克景区绿色直通车2000人次。

第二十五条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发改、经信、住建、规划、国土、环保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对新建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分段并联审批,实行集中图审,做好各项前期服务工作。对特殊项目实行应急招标措施,缩短审批时间,支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的税收政策咨询与办税服务。

第二十六条  新建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制。除国家、自治区规定确需投资方自行办理审批外,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各相关部门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准备的审批材料、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做好全程代办服务。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解决项目审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均按最低下限征收,可征可不征的一律不征。实行中介评估机构招标制,遏制环评、能评、安评、水评等第三方中介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投资企业负担。

第二十八条  建立由企业、客商参与的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与行风评价体系,有效监督与激励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作风。

、以商招商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含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促进企业项目落地方面做出贡献的,按实际投资到位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到我县投资,且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在0.5‰的基础上,另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次;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主体认可多个机构或个人的实际作用,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附则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上述政策未尽部分,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支持。

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之内。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中所涉及的资金全部按年度计算,所涉及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其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应在奇台县。

第三十三条  投资强度达到标准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向园区管理部门提交投资强度印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由县商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审定,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奖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我县现行的产业政策与本办法同时实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奇台县招商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奇台县招商发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