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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8-08-03 14:50:49 来源:奇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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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检查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奇台县财政局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不低于10%

随机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1、根据职责和检查工作安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对于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2

对会计违法行为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奇台县财政局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不低于10%

随机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1、根据职责和检查工作安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对于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3

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法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各级人民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奇台县财政局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不低于10%

随机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1、开展对代理机构的集中监督检查,以抽查方式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情况进行检查;2、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日常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3、对集中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4、公开检查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责任编辑:奇台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