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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畜牧兽医局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

2018-07-31 18:39:32 来源:奇台县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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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1

652325-221-XK-001-00

生鲜乳准运许可证的核发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
第二十六条: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公民、企业

奇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社会

0

奇台县畜牧兽医局

1. 受理阶段: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
4.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鉴定机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奇台县畜牧兽医局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xls

责任编辑: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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