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卫利·巴拉提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卫利 · 巴拉提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卫利 · 巴拉提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责任编辑:马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