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基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居民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政策规定: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即: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也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政策规定: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即: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否则,年满60周岁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2、关于丧葬补助金的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400元,补助金由地县财政负担。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3、关于参保人在服刑期间养老金领取问题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以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徒刑的,停发养老金,待其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相关制度的衔接
1、已参加老农保人员:
(1)、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当地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起,在原有待遇基础上,可直接享受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1)、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起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3、户口由外地迁入并要求在本地新参保的。
(1)、60岁以上老人: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领取待遇证明。
(2)、16-59岁人员:提供由原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或转移接续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