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政策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范围: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交通、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事业以及经济监督事业等领域。
(三)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办理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五)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六)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七)责任科室:社团民非办,责任人:张超,联系电话:7218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