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一)政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筹备或者不予筹备的决定。
(三)办理条件: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住所;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8、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9、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无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10、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1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提交材料:1、《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2、章程草案;3、验资报告;4、场所使用权证明;5、拟吸收会员名单。
(五)办理程序:1、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2、当事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办理验资手续;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六)责任科室:社团民非办,责任人:张超,联系电话:7218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