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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奇台县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QT002/2018-000021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名        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奇台县 2018 污染 防治 攻坚 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        号 奇政办发〔2018〕32号 发文日期 2018-04-23 19:29:23
发文单位 77365hh办公室 发布机构 奇台县政府网

奇台产业园管委会,准东将军庙开发建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奇台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1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77365hh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奇台县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落实国家、区、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文件精神,强力推进奇台县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区、州“两会”精神,以及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创新以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污染防治工作新机制,巩固中央环保督查问题的整改成效,以科学防治、铁腕治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有效应对为原则,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全力做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整改中央环保督查反馈问题,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城市空气质量年度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

(二)水环境质量全县水环境质量继续保持优良,地表水水质优良。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主要监测河流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类)比例为100%;重点监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城镇中水回用率达到15%。

(三)土壤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1.坚持新发展理念,严把项目准入关。

目标任务:强化源头控制,严禁“三高”项目进奇台,同时消化现有“三高”项目。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三线一单”硬约束。

具体措施:严格落实源头管控,环保局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台帐(5月30日)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修编和完善园区规划环评,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指导作用,对不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5月30日)发改委在项目审批时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新建项目全部采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为燃料、原料的建设项目5月30日)

牵头单位:发改委

责任单位:产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监局、住建局、经信委、国土局、规划局

2.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目标任务:火电、化工、水泥、制糖等行业燃煤锅炉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工业企业一律执行国家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具体措施:环保局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严格执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建档(5月30日)产业园区管委会加大对超标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超标企业的监管约束,对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违法行为。不断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成效长期)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产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发改委、经信委

3.全面依法清理“散乱污”违法违规企业

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目标任务:“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改。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淘汰类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坚决关停取缔

具体措施:

1)乡镇是区域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区域“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台帐,制订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5月30日)环保局对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整改7月30日)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配合单位:经信委、市监局、安监局、住建局、供电公司

经信委列入淘汰类的“散、乱、污”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7月30日)产业园区管委会列入整合搬迁至园区内的企业,监督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督察“回头看”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9月30日)

牵头单位:经信委

责任单位:产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环保局、市监局、安监局、住建局,各乡镇,供电公司

(二)强化大气污染治理

4.严控煤炭消耗总量

目标任务:完成昌吉州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任务。

具体措施:发改委建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消减煤炭消费总量坚持能源清洁化战略。对重点用煤单位(年耗煤万吨)的用煤数据进行在线采集、远程联网、实时监测5月30日)经信委制订清洁能源使用规划方案,努力构建以电力和天然气为主、地热能和太阳能等为辅的清洁能源体系5月30日)市监局对流通环节煤质监督检查5月30日)环保局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9月30日)

牵头单位:发改委

责任单位经信委、市监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煤炭局、统计局

5.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目标任务:全部淘汰建成区20蒸吨及以下各类园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并实施清洁能源替代。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烟气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进行清洁能源替代。

具体措施:奇台镇、古城乡、西北湾镇是区域管理的责任主体,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负责建成区所管辖区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5月15日)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5月15日)住建局对供暖用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5月15日)经信委对企业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推进电采暖改造,煤改气、煤改电工作(5月15日)市监局承压类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5月15日);公安局严格管控建成区内的煤运输车辆,建立长效机制,禁止散煤向建成区运输(长期);环保局完成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工作(12月30日)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产业园区管委会、经信委、市监局、公安局、环保局,奇台镇、古城乡、西北湾镇

配合单位:发改委、规划局、供电公司

6.加大扬尘管控,降低PM10、PM2.5细颗粒物浓度

1)施工扬尘污染管控

目标任务:所有施工现场必须落实5个100%(工地围挡设置100%、主要道路硬化100%、土方水泥等物料堆放覆盖100%、车辆冲洗装置设置100%、渣土车辆密闭运输100%)

具体措施:项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区域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全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治理,加强对各类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监管,确定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建档立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控制开放扬尘源,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5月30日)在城市道路交通高峰的三个时段,增加地面洒水和空中雾化洒水频次,降低交通车辆携带的扬尘(长期)。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水利局、交通局、供电公司

配合单位:环保局、各乡镇

2加强扬尘分类管控

目标任务:大型煤堆封闭式储存其他料堆抑尘网覆盖做到100%。

具体措施:乡镇是辖区内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台帐档案,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砂场、煤矿、石灰矿以及各类堆场、料场、停车场扬尘专项整治工作5月30日)。环保局建立定期巡察制度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6月30日)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配合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

7.道路运输抛洒扬尘污染防治

目标任务:落实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密闭抑尘措施,制定渣土运输车辆准入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渣土车辆密闭管理。

具体措施:运管局对辖区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安装GPS5月30日);公安局建立车辆智慧管理系统,强制要求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5月30日)住建局建立长效机制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密闭要求的车辆进入城市建成区(长期)路政局加大国道、省道道路扬尘治理,组织开展公路渣土运输治理,严肃查处撒漏行为9月30日)

责任单位:运管局公安局住建局路政管理

配合单位:交通局、公路管理局

8.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

具体措施:加强巡查检查,完成非法采矿点的关停和清场。对保留的砂场、石灰岩矿、煤矿中影响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再受理矿业权登记申请。对全砂石料场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要及时予以查处,监督整改;对不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乱堆乱放废料废渣、不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等问题的,要进行集中整治,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按照《新疆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关停或服务期满的矿山企业督促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6月30日)

责任单位国土局

配合单位:煤炭局、发改委、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市监局、水利局、供电公司

9.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

目标任务:2018年完成天电奇台能源有限公司1#350MW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全面达到超低排放和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

具体措施:督促各企业编制改造计划方案,建立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进度表,严格督促企业按进度改造(12月30日)

责任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产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委、经信委、供电公司

10.强化禁燃区环境管理

1)坚决取缔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目标任务:确保禁燃区内禁止销售、运输、燃用高污染燃料。

具体措施:严格按照禁燃区管理办法,各单位分工协作,加强禁燃区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台帐;清理散煤销售点;管控运输车辆;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并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奇台镇、古城乡、西北湾镇是区域管理的责任主体,完成禁燃区内所管辖区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排查、建档、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5月30日)住建局完成禁燃区内的室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5月30日)市监局完成禁燃区内的室内经营性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并实施清洁能源替代5月30日);公安局严格管控禁燃区内散煤运输车辆,禁止散煤向禁燃区运输(长期);市监局负责清理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点4月30日);产业园区管委会拆除园区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5月30日);禁燃区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以及下属二级单位食堂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实施清洁能源替代5月30日);环保局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5月30日)。定期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奇台镇、古城乡、西北湾镇、公安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监局、住建局、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配合单位:检察院、法院

2)餐饮油烟治理

目标任务: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到100%,中心镇区餐饮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到50%;禁止在城区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

具体措施:奇台镇、古城乡、西北湾镇是区域管理的责任主体,督促完成辖区范围内划进建成区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6月30日)建成区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完成本单位以及下属二级单位内的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6月30日);市监局督促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装置安装(6月30日);经信委督促完成建成区内企业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6月30日);旅游局督促完成建成区内农家乐、度假村等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安装(6月30日);产业园区管委会督促完成园区内的企业食堂的油烟净化装置安装(6月30日)联合执法组开展排烟道定期清洗的检查,对在城区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牵头单位:监局

责任单位奇台镇、古城乡、西北湾镇、经信委、旅游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配合单位:住建局、环保局、发改委、规划局

3)严格控制秸秆和垃圾焚烧

目标任务: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严禁焚烧各类垃圾、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

具体措施:农业局要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秸秆再生利用项目方案(5月30日)各乡镇是监督秸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强宣传,切实做好区域管理(长期);住建局监督管理城区内垃圾、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物质的管理(长期);环保局对实施焚烧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长期)。

牵头单位: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住建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

4)抓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奇台县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理办法》。

具体措施:公安局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禁放限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长期);消防大队制定方案,限制酒店婚喜宴席时燃放烟花爆竹数量(5月30日)住建局监督酒店及时清理烟花爆竹燃放后的垃圾(长期)。

牵头单位:公安局

责任单位住建局、消防大队、安监局

11.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全面淘汰黄标车

目标任务: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

具体措施:加强对黄标车的限行宣传,在县城区域划定黄标车禁行区区域范围,在禁行区区域和城市出入口外围增设完善限行标志和辅助设施。达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及时在网上办理注销业务,规范在用机动车检验管理工作,禁止对各类在用黄标车进行安检及年度审验,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快老旧车淘汰,将辖区黄标车录入缉查布控。对报废黄标车上道路行驶的强行报废,对驶入禁行区的各类在用黄标车从严处罚(长期)。

责任单位公安局

配合单位:运管局、环保局

2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目标任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推进尾气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具体措施:环保局监管检测机构的检测程序,核查检测数据的合法性,规范检测平台数据上报,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示范推广10月30日)监局负责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每半年开展一次对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资质认定有效性,检验检测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验检测场所、环境及仪器设备配备、检定情况,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10月30日)运管局加强尾气修理厂监管,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长期);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监局、运管局

配合单位:公安局

3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

目标任务:遏制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超标排污行为

具体措施:有序建立机动车遥感监测体系,逐步建设遥感监测平台并与自治区环保厅联网11月30日);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工作,充分利用遥感监测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放监督抽测,有效筛查高污染、高排放车辆11月30日)

责任单位公安局环保局

4加大机动车通行管控

目标任务: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大型车辆限行措施,在县城区域划定大型车辆限行区区域范围,在限行区区域和城市出入口外围增设完善限行标志和辅助设施,加强限行区域路检路查力度;以低速汽车和载货柴油车污染整治为重点,采取分流、限行、禁行等交通管理措施,加强路面查处力度;减少过境车辆穿行主城区,中、重型载货车辆原则上采用高速公路及绕城环线通行等手段(长期)。

责任单位公安局

配合单位:运管局、路政管理局、公路管理局、环保局、住建局

5加强成品油质量管理

目标任务:打击非法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具体措施:严格监督销售环节油品质量,建立定期抽样检测成品油长效机制,保证车用燃油符合国Ⅴ标准要求长期)

责任单位市监

配合单位:经信委

6积极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

目标任务: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引导社会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提高公交车及出租车中新能源车辆所占比例10月30日)

责任单位交通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供电公司

12.加强重点行业VOCs监管

目标任务:全面完成VOCs排放治理。

具体措施:环保局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列为现场执法重点重点企业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达标排放或闲置治理设施的企业应依法进行查处开展储油库、加油站、运输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和印刷喷涂行业专项检查长期)运管局汽车维修烤漆房等涉行业专项检查。各分管单位对未完成VOCs治理改造或回收装置不能正常工作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10月30日)经信委严格控制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等其它行业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VOCs损失排放10月30日)

责任单位环保局、运管局、经信委

配合单位:安监局、住建局、市监

1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目标任务:修编奇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具体措施:各部门按照《奇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措施的准备,确保在应急响应期间措施落实到位5月30日)

责任单位环保局

配合部门:成员单位

(三)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14.深入排查取缔“十小”企业

目标任务:全面取缔“十小”企业。

具体措施:乡镇是区域管理的责任主体。高标准、严要求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5月30日)环保局开展执法检查,对“十小”企业全部依法取缔6月30日)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配合单位:经信委、发改委、市监局、公安局

15.促进再生水利用

目标任务:2018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

具体措施:住建局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7月30日)水利局严格把关,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企业及新建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5月30日)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水利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16.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目标任务:城镇污水处理厂确保稳定达标运行

具体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5月30日)

责任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经信委、水利局、环保局、发改委

17.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目标任务:完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具体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相互适应10月30日)

责任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水利局、发改委、环保局

18.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和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目标任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加快推进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具体措施: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加快启动半截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制定配套管网建设计划,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立和完善运营机制,保证投入正常运营6月30日)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半截沟镇

配合单位:水利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业局

19.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开展限养区内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

具体措施:坚持生态先行、疏堵结合的原则,严格准入养殖门槛,推进畜禽养殖转型升级,清理禁养区内散户养殖。大力开展限养区内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鼓励养殖场区适度集中,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废弃物,推广干清粪模式,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模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6月30日)

责任单位畜牧局

配合单位: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委、监局、科技局、环保局

20.加强城镇节水

目标任务: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具体措施: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禁止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5月30日)。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快对材质落后的城镇老旧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完成全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排查,将全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9月30日)。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9月30日)

责任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经信委、监局、水利局

21.防治地下水污染

目标任务:建立较完整的地下水监测网

具体措施:水利局负责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及水土流失情况监测(长期);环保局负责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进行评估,定期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长期)

责任单位水利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国土局

22.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储油罐防渗设施改造

具体措施:建立台帐,倒排工期,按期完成(9月30日)。

责任单位:经信委

配合单位:市监局、环保局

23.对报废矿井、钻井禁采区内取水井实施回填

具体措施:建立台帐,倒排工期,按期完成(10月30日)。

牵头单位:水利局

责任单位国土局

配合单位:安监局、经信委

24.全面实施河长制

目标任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

具体措施:统筹编制河湖保护治理规划,建立“一河一档”信息台账,实施“一河一策”综合治理方案5月30日)。开展河(库)源头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推动河(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取缔河道内采砂6月30日)。严控地下水开采,坚决遏制地下水位下降势头10月30日)

牵头单位:水利局

责任单位林业局、环保局、畜牧局、国土局、教育局、农业局、住建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旅游局、公安局

(四)加强土壤环境管理

25.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目标任务:逐步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具体措施:2018年对已确定的土壤国控监测点位进行监测,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10月30日)

责任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农业局、畜牧局

26.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目标任务: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具体措施: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逐步完成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编制农用地分类清单,划定结果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10月30日)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农业局、国土局、规划局

配合单位:畜牧局、林业局、住建局、

27.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目标任务: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确保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具体措施: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与辖区内土壤环境监管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6月30日)

责任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

28.加强污染源监管

具体措施:督促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检(监)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检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住建局、农业局、国土局、经信委

29.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目标任务:2018年底,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在2017年的基础上下降15%。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制定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到2018年年底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27%。

具体措施:建立企业重金属排放量台帐和企业固废台帐,加强日常监管11月30日)

责任单位产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国土局、经信委

30.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重金属废物安全处置(长期)

责任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产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经信委

31.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目标任务:实现农田地膜污染治理30%以上,回收率达到25%以上。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10月30日)。开展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继续开展生物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工作(长期)

责任单位农业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农机机、国土局

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32.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抓好生态脆弱区域生态保护。

目标任务:做好保护区环境突出问题的整改,按期完成生态恢复。

具体措施:林业局卡山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畜牧局做好荒漠半荒漠草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8〕4号)文件要求,按期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态(5月30日)

牵头单位:林业局、畜牧局

责任单位国土局旅游局、交通局、供电公司

配合单位: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利局

(六)坚决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

33.面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有的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冬季大气污染严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矿山恢复治理滞后、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突出、工业园区污染问题”等问题实事求是分析差距,分解任务、建立台账、细化措施,一个问题一套措施一名责任人,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要求、整改责任,整改一件销号一件,确保每个问题一抓到底,每条意见全面落实4月30日)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环委会成员单位

(七)加强沟通,强化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工作。

34.按照“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和协同发展的要求,建立区域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区域协作,统筹协商建立环评会商、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标准统一的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促进区域环境一体化治理6月30日)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环委会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履职尽责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昌州党办发〔2017〕87号)要求,严格落实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强统筹协调、系统设计、督促检查,集聚力量,齐抓共治。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检查和技术指导,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发挥合力。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

(二)加强责任落实责任单位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建立网格化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分工,并形成专项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做好合理的工作安排。各配合单位要按照责任单位形成的工作方案和计划认真落实,加强与牵头部门的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针对环境违法突出问题,坚持每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行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案件移交和“一案双查”制度。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夜查、节假日检查频次,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加大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震慑声势,做到执法全覆盖、无死角。

(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拓宽区域内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渠道,建立多种形式的公众举报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行重点排污企业厂区门口设置信息公开电子大屏,公开企业排污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大力宣传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在“两台一报一网”设立曝光台,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企业予以曝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督查力度,督察组每季度进行督查并将督察结果全县范围内通报。同时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的,按照《自治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做到有职必问、问责必严。

 

附件:奇台县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治理项目.doc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