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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奇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QT002/2018-000020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名        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奇台县 第二 全国污染源普查 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        号 奇政办发〔2018〕31号 发文日期 2018-04-19 19:23:55
发文单位 77365hh办公室 发布机构 奇台县政府网

奇台产业园管委会,准东将军庙开发建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奇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19        

奇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23号)和《关于印发昌吉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8〕2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为加强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科学决策依据。

二、目标任务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管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 、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行政区域内(不含准东、兵团)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

1. 工业污染源。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固体(危险)废物或伴生放射性污染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及工业聚集区)。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城乡居民能源使用及生活污水,重点区域城镇扬尘源,油品仓储业、加油站、加气站,以及入河(湖、库)排污口。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5.移动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6.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四、工作步骤

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普查工作;加强兵地分工协作、资源共享,协同完成普查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进度安排为准。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2018年6月)

1.宣传动员。成立奇台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以下简称污普办)污普办制订工作方案,具体负责建立普查名录库、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工作。县委宣传部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2.普查监测。按照自治区污普办的统一技术要求,以州普查机构为主、县污普办为辅对全县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入河(湖、库)排污口等实施普查监测,为全面普查阶段核算各类污染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提供核算依据。

牵头单位:污普办

配合单位:环保局、产业园区、水利局、经信委、住建局、各乡镇、第三方机构

3.清查建库。进一步补充自治州下发的污染源清查名录;第三方机构选聘清查员,实施现场清查确认,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

牵头单位:第三方机构

配合单位:污普办、环保局汇总和分析普查数据)。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公安局负责统计、整理和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产业园区(负责提供园区内企业污染源信息调查,参与建立工业污染源名录库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协助做好入河(湖、库)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负责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参与建立工业污染源名录库。负责组织开展油品仓储、加油站信息调查。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住建局负责协调、指导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及建筑场地、堆场等扬尘源普查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提供加气站基础信息调查。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发改委负责提供社会经济发展数据和报告,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国土局负责提供矿产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矿产开发企业名录库。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交通局(负责做好业务内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运管局(负责做好业务内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公路管理局(负责提供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协助做好业务内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协助做好种植业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农机局:(负责提供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类型、数量等相关信息,协助完成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畜牧业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及资料。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参与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市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参与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负责提供全县餐饮单位许可登记信息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提供人口、煤炭消耗以及有关宏观经济资料等信息;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各乡镇(协助做好乡镇污染源信息调查,负责提供乡镇污染源普查相关资料,参与建立污染源名录库。)

4.质量核查与阶段性验收。组织实施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质量的核查与验收,对前期准备工作建档造册,并配合自治州、自治区、国家阶段性验收考核。

牵头单位:污普办

配合单位:第三方机构、环保局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7月-2019年6月)

1.入户调查2018年7月-9月)。污普办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完成入户普查数据采集现场工作。污普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指导、调度和督办,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普查任务。

牵头单位:污普办

配合单位:第三方机构、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产业园区、水利局、经信委、住建局、发改委、国土局、交通局、运管局、公路管理局、农业局、农机局、畜牧局、地税局、国税局、市监局、统计局、各乡镇。

2.质量评估2018年7月-12月)。第三方机构对普查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编制质量评估报告县污普办按程序报送。

牵头单位:第三方机构

配合单位:污普办、环保局

3.建立数据库2018年7月-2019年6月)。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普查表的录入与校核,建立普查数据库,并开展汇总数据与宏观经济指标对比分析审核。县污普办负责普查数据的汇总及汇总数据与宏观经济指标对比分析等宏观数据的审核,并汇总上报;配合州污普办开展数据库修订工作。

牵头单位:污普办

配合单位:第三方机构、环保局

4.质量核查与阶段性验收。污普办组织开展全面普查阶段工作质量的核查与验收,对全面普查工作建档造册,并配合自治州、自治区、国家阶段性验收考核。

牵头单位:污普办

配合单位:第三方机构、环保局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12月)

1.成果汇编2019年1月-2月)。组织编写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专项专题普查技术报告,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

牵头单位:污普办

配合单位:环保局、第三方机构

2.验收考核2019年3月-7月)。组织普查工作总结验收;对总结阶段工作建档造册,接受自治州总结验收考核,配合完成自治州、自治区、国家验收考核。

牵头单位:污普办

配合单位:环保局、第三方机构

3.成果发布和表彰2019年8月-12月)。按照程序要求发布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展评比表彰工作。

牵头单位:污普办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环保局

    五、普查质量管理

(一)污普办对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负责负责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承担普查质量核查、验收、成果发布等工作。

(二)污普办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的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奇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的第三方机构;与确定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委托任务的范围、标准、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完成时限、费用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普查工程中获取的数据、信息、报告、资料等成果管理要求;做好对委托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掌握实施进度,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质量和效果。

(三)污普办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实施方案、技术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普查清查,入户调查,与普查相关的现场监测,普查质量评估,普查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信息化工作,宣传、培训,以及其他需第三方开展的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普查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违法、违纪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污普办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其相关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工作要求

   (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普查工作,配合昌吉污普办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带,精心安排部署,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要求开展监测、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等工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普查表填报工作。

   (三)污普办配合昌吉州污普办对清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等实施全员培训;县污普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开展普查培训。

   (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财政局负责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审核、拨付以及第三方机构招标,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附件:奇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员单位及各乡镇普查员名单.doc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1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