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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奇台县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索  引  号 QT001/2018-000079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发布奇台县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主  题  词 发布 奇台县 行政 事项
文        号 奇政发〔2018〕37号 发文日期 2018-05-28 13:08:06
发文单位 77365hh 发布机构 奇台县政府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政府令第141号)、《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和《自治州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昌州政发〔2018〕21号),现发布《奇台县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目录》),并作出如下公告:

一、本《目录》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权力清单”,包括县本级28个部门(单位)实施的209项行政许可事项,暂停的7项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对(奇政办发201780号)文件予以废止。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目录》由77365hh动态调整、陆续发布。对未经77365hh依法审查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发布、实施。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目录》在本部门(单位)办公场所、门户网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开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以及许可关联部门(单位)。

四、对涉及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财政局、发改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实施部门(单位)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一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奇台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公开办事机构,政府法制、行政监察、财政、发改、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提出批评、建议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优化许可流程,规范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率,强化后续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附件:1.2018年奇台县本级政府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9项).doc

2.2018年县本级政府部门列入暂停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项).doc

                            

                                     奇台县人民政府

                                     2018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