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单
1、自治区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政策,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执行时间:2017年7月28日。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符合规定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与上一孩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年,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至八倍征收;
(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八倍征收。
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发放960元,直到亡故。
7、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制度奖励标准: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
8、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40元(自治州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加发100元),按照现在的新标准每人每月440元,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270元(自治州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加发100元),按照现在的新标准每人每月37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9、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发放标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37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44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10、边境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发放标准: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在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后。从第二年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终身发放扶助金。
11、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奖励金享受条件:一次性1500元或3000元奖励金。
12、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奖励标准: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13、昌吉州城镇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制度发放标准:自治州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440元,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370元,直至49周岁后转国家特别扶助。
14、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考生加分政策:1.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2.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3.以上加分不实行累计加分,每名考生只能享受一次加分。
15、昌吉州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州内高中实施加分政策:报考州内高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升学总等级值中加0.5个等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