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政策知识
一、政策依据
奇台县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奇政办发[2016]47号)。
二、救助范围
凡持有本县户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
(一)特困户(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
(二)困难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无公职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五)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
三、医疗救助标准和方式
(一)全额资助。对特困户、困难优抚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参合、参保费全额资助。
(二)门诊救助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特困户、困难优抚对象凭县民政局发放的《奇台县城乡医疗救助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500元/人/年的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县医院、农六师三院、县中医院)。
(三)住院救助实行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住院后,经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部分,
1 特困户、城乡低保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精神病患者,个人自付的费用给予100%的救助,
2 城乡低保户,个人自付费用给予70%的救助,
3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个人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上,给予15%的救助,
4 当年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个人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给予20%的救助。
(四)异地住院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并出具转诊证明,方可转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经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商业保险补偿后,持身份证、《奇台县城乡医疗救助证》、住院发票、结算单、诊断证明,一、二级精神病患者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四、医疗救助不适用范围
(一)不能提供住院医疗有效凭证或疾病证明的;
(二)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交通事故等引发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单位按规定已减免的费用;
(五)特困户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六)参加各种保险赔付医疗保险金的,
(七)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