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圣水华庭未办理入住收取暖气费及物业费 | ||
来信时间: | 2018-05-27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亲弟弟在圣水华庭购买一套房子,他本人因工作原因长时间在外地,也未办理入住手续,在物业处也未拿钥匙,热力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打电话要收取暖气费,热力公司人员告知还要收取滞纳金,请问是否合理? 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供热期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当签订按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合同。供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备案的统一格式文本,合同文本费由供热单位承担。供热单位和热用户未签订《供热合同收》收取暖气费与滞纳金是否合法?没有入住也没有拿钥匙也没有享受热力公司提供的服务暖气费是否缴纳?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请问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也未在物业处登记未拿钥匙是否属于未交付物业,未享受物业提供的服务,物业费是否应当缴纳?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拒交或者恶意拖欠。按此规定物业与业主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也未产生法律效力,未享受物业所提供的服务,业主是否应不予缴纳物业费。 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发出30天内,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房屋购置税已缴纳,但至今未收到房产证,也未进行房屋验收交接,也未办理入住手续,因此是否可以认定为该房屋所产生的暖气费以及物业费业主应不予缴纳。 |
回复部门: | 奇台县 | ||
回复时间: | 2018-06-22 | ||
回复内容: |
宋先生: 您好,您“关于圣水华庭未办理入住收取暖气费及物业费的问题”的信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反映情况后,我局立即与天和物业服务公司相关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针对宋先生反映的问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在购房后虽未领钥匙入住,但开发商已通知业主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物业企业也在履行其服务业务了。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物业企业就要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业主应按规定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我局物业监管工作人员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已打电话告知清楚,群众对答复满意。 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1日
经我部门调查了解,圣水华庭小区*号楼住户宋先生,于2017年4月1日购买圣水华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初开发商通知客户宋先生来办理入住手续,宋先生未来办理,于2017月11月9日办理入住手续,至今未去物业公司办理入住。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户自收到办理入住通知之日起,承担所购住房的暖气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昌吉州采暖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昌州建办[2010]110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未交付采暖费的,应当每日支付固定热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客户宋先生已办理入住手续,房屋产权归于客户宋先生,2017-2018年供热公司也正常为其住房供暖,因此,客户需要缴纳暖气费与违约金。 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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